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国际工程技术发展协会,英文名称为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,英文简称为 IAETD。
第二条 协会为依法在香港注册的非营利性专业工程科技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协会秉持“工程引领、科技赋能、全球互联”的核心宗旨,致力于工程科技领域的研究推动、人才支持与国际合作。
第四条 协会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、监管机构以及其章程制度的规范与约束。
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
第五条 协会宗旨:推动全球工程技术的交流合作,支持工程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与成果传播,提升专业人才的国际影响力与专业认定标准。
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组织开展工程技术方向的研究、课题、项目合作;
(二)受理会员、单位课题申报与立项评估;
(三)设立研究小组与专题方向,促进跨学科协作;
(四)建立会员管理、编号认证与专业评价体系;
(五)出版研究成果、公告通知、政策解读等资讯材料;
(六)推动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。
第三章 会员制度
第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,设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两种类型。
第八条 凡在工程、科技、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专业背景、符合协会评估条件者,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;单位、科研机构、学会等可申请为团体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获得协会编号认证与证书;
(二)参与协会主办的项目、研究、活动;
(三)优先申请项目计划书立项支持;
(四)享有查询与验证所获编号信息的权利;
(五)提出建议、监督协会工作的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协会章程与行为准则;
(二)按要求提交真实信息与研究资料;
(三)尊重协会知识产权与合作规范。
第十一条 协会可依据内部合规机制,暂停或终止违反规定会员的相关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架构
第十二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、秘书处、项目事务部、合规治理部、智能研究中心等常设机构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,理事由协会创始成员及特邀专家组成,任期三年,可连任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包括:
(一)审议协会发展战略与制度建设;
(二)任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;
(三)审定项目政策、重大合作计划;
(四)修改协会章程。
第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,副会长协助管理工作。
第十六条 各常设机构职责如下:
秘书处:日常行政、人事与对内统筹;
项目事务部:项目申报、评审、编号管理;
合规治理部:制度审查、数据审核、查验支持;
智能研究中心:研究方向设置、研究成果归档、研究小组组织。
第五章 项目与研究机制
第十七条 协会支持会员及合作单位提交工程类项目计划书,经审核通过后纳入立项支持范围。
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书需符合协会设定的方向范围,具备原创性、应用性与工程价值。
第十九条 所有立项项目均应设定唯一编号,并按周期归档、可查验。
第二十条 协会研究机制由智能研究中心牵头设立研究小组,聚焦建筑工程、人工智能、新材料、智能制造、能源系统等方向。
第二十一条 协会研究项目成果可作为公开资料展示,也可纳入合作成果共建与转化机制。
第六章 编号与查验制度
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、项目、研究成果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,编号格式统一,结构透明,不可重复。
第二十三条 所有编号信息同步注册至协会数据库,并可通过官方网站查验平台进行验证。
第二十四条 编号查验平台为公开工具,仅支持编号识别,不显示个人隐私信息。
第二十五条 编号包括但不限于:
会员编号(MEM)
项目编号(PJT)
研究编号(RES)
第七章 合规与监督机制
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合规治理部,负责对协会全部流程、数据与公开内容进行审查。
第二十七条 协会网站所发布信息须经审核备案;所有编号、证书、新闻、公告等须符合内部合规标准方可公开。
第二十八条 协会接受会员、公众的建议与反馈,可设立监督邮箱或投诉机制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,经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条 协会有权依据运营需要对章程进行修订,重大条款变动须再次公示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原版本同时废止。